国有企业的采购是否应适用政府采购法,是我国制定政府采购法时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从世界范围来看,由于国有企业的采购资金来源的公共性,发达国家的政府采购法以及国际政府采购立法都将国有企业作为政府采购主体,国有企业的采购要按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程序进行;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由于迫于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压力,也将国有企业的采购纳入政府采购法的规制范围。但是,就我国而言,是否将国有企业的采购纳入到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还要结合我国国有企业的特殊性及其改革的目标和趋势具体分析。
国有企业为什么不适采用政府采购法 社会团体却能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因为国有企业属于政府,所以只要是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体的资金来源的就是适用于政府采购法的。但是国有企业的里面还有非政府主导部分采购就属于一般的采购行为,买方在卖方保证质量情况下直接交易的处理方式可以了。